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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矛盾引发大“伤害” 判刑坐牢又赔款
  发布时间:2024-03-11 16:54: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贡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某日,被告人扎某在某演艺中心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与江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产生打斗,被告人扎某持酒瓶砸中江某胸口,并用刀刺中江某左手臂,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江某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江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江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扎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是累犯,故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该案中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因一时冲动打架斗殴,导致再次身陷囹圄。法院温馨意提示,遇事要冷静,理性分析和处理问题,切勿被情绪左右。



 
责任编辑: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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