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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4-03-11 17:51:44 打印 字号: | |




贡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月2日,贡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扎某相约朋友罗某(时年51岁)前往哈加乡曲登村泡温泉,罗某应约随同同村村民扎某三人驾驶车辆行至曲登村泡温泉,期间三共饮一箱啤酒、一箱青稞酒。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返回哈加乡边巴村,扎某和罗某在扎次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挥向罗某,致罗某的右侧额顶和左侧眉骨划伤,罗某的妻子诺某闻讯赶到现场后,扎某便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扎某得知被害人罗某受伤的情况后,于2023年10月15日10时许向贡觉县哈加乡派出所主动投案,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罗某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扎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本次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故意伤害案件快速开庭审宣判,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真正做到了“简案快办”。同时以案释法,增强广大社会民众对故意伤害的认识,让大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的效果。


 
来源:贡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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